一、重整申请和破产申请的区别在哪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二、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书怎么写
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书应当写明: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4.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5.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6.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三、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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