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2003年,经协商,贾某用自己名义帮向某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27万余元。2009年7月,贾某从开发商处领房产证时得知该房产为经济适用房,由此导致原告不能再申购经适房。故贾某将被告向某诉至大兴法院,要求被告将该房产返还给原告。
原告诉称,2003年被告向原告提出用原告的名义帮其购买商品房一套,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并约定以原告的名义帮被告购买大兴区房屋一套,该房屋总价款为279596元。被告支付首付款后,其余房款以原告的名义向农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并帮助被告完成了房屋买卖、按揭贷款、收房入住等手续,被告顺利入住。2009年7月原告从开发商处领取房产证时才发现该房产的性质是经济适用房,由此导致原告不再具备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此事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房屋返还。
被告辩称,房屋是被告花费279596元购买的,2003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没有讲原告帮助被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字样,所以买房子的时候被告不知道诉争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原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的事实,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交纳了所有房款,诉争房屋已经升值到240万元,并已经居住5年以上。如果原告想要这套房子,那么原告应支付被告240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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