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是数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共同担保。保证类型之一。共同担保的共同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债务,即每个担保人只对自己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各保证人有义务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共同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担保份额的,按份担保。共同担保的担保人未与债权人约定担保份额或协议不明确的,为连带担保。
共同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
签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推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应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是民法典颠覆之前规定的做法之一。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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