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免除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
共同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是否能实际享有追偿权,与单个保证人相同,法官应着重查明以下三方面情况:保证人是否以财产的给付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了履行或赔偿损失的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清偿行为是否使主债务消灭,也就是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与主债务的消灭应有因果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过失。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不管是使主债务全部还是部分消灭,都可向债务人相应地行使追偿权。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对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选择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因此,还涉及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即保证人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部分,可就超过其应承担份额部分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全文5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