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标准的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1、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将其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2、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主体身份具有独立性、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具有许可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如何制定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
基于特许经营合同持续性、复合性、管理性的特性,在制定违约条款时,应当相应地予以体现。
一般而言,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违约行为进行具体化,分门别类予以规定。
加盟商的违约行为种类很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行为,一是欠费行为,即拖欠各种应当交纳的费用;
二是违章行为,即违反特许人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三是侵权行为,即侵犯特许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将违约行为规定清楚,这是处罚违约的前提。
如果违约行为规定不具体、不清楚,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往往容易发生争议,难以实施处罚。
2、设定适合特许经营体系要求的处罚方式。
从管理角度讲,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管理也是企业管理的一种方式,因此,对加盟商的违规行为应当建立一个系统化、行政化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手段。
通过行政化的处罚,以纠正违规行为为目标。
当然,处罚方式的设定必须符合特许经营体系的管理要求,对于管理要求较高的体系,处罚方式应当更多、更有针对性,相反,对于管理要求较少的体系,处罚方式可以简单一些。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是非常的重要的,不管是特许方还是另外一方当事人,都需要按照合同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如果说特许方或加盟方存在违约,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惩罚,也就是支付违约金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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