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包括税法允许税前扣除和不允许税前扣除两部分,但在填报“营业外支出”项目时必须按会计实际核算数填报(包括主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不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调整。
一、在《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的内容。
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
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
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
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第21行“罚款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罚款支出。
第22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支出。
第2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二、需要调整的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以下费用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非通过《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以及向非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但已按视同销售处理的可在视同销售成本中扣除。
7、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职工个人的生活及交际应酬支出。
9、各项损失中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负担的部分。
10、应由其他单位支付税金或费用。
11、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
12、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1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14、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不允许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其他费用。
15、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视同销售成本在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时,应从相关项下减除,以免重复扣除。
16、其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或者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企业发生上述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28行“捐赠支出”、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32行“税收滞纳金”、第33行“赞助支出”、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3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第40行“其他”等项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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