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暂行办法》规定,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旦纳入应税范围,只要没有新的规定,就一直属于征税对象。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被纳入应税范围的房产的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都不再变动。在这个基础上,重庆房产税的税率如下: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2、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
3、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4、在重庆市无法达成户籍、企业、工作条件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相关知识:房产税计税根据
1、从价计征
依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交纳。
扣减份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则的减除起伏内自行断定。这么规则,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状况,量体裁衣地断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进步征管功率。
房产原值:应包含与房子不可分割的各种隶属设备或通常不独自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主要有:暖气,清洁,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子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子的原值。
2、从租计征
依照房产房钱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租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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