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点是: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谈判阶段,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3、补偿,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损失对方信任利益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二者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区别主要表现在: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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