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与陈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后双方感情恶化分手,双胞胎儿子由父亲陈某抚养;但陈某因工作原因将双胞胎儿子暂时交给孩子外婆抚养,陈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但后来陈某却没有带走孩子,而且还以各种理由不配合为双胞胎儿子办理落户手续,导致孩子无法入学。孩子外婆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法院审理后把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外婆周女士。
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还可以恢复吗?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本案中,如果说日后周某和陈某好好对孩子尽抚养义务和履行监护职责,却有悔改表现,并且孩子又愿意让他们恢复监护资格的话,那他们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孩子的监护资格的;因为《民法典》规定了,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被外婆抚养长大的孩子是否需要赡养外婆?
从法律上来说,外孙对于外祖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但如果说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外祖父母的,则有负担能力的外孙需要赡养外祖父母;所以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只要日后外婆的子女没有死亡或者无力赡养她,这对双胞胎就没有赡养外婆的义务。但是从情理的角度来说,毕竟是外婆抚养他们长大,所以他们出于感情、感恩和道德约束,是应该赡养外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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