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的兄、姐;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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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既然规定和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得有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那由地方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工读学校等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教育机构就是本法所称的学校。学校这一章主要从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功能、以及内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法律原则、学校的基本法律特征和权利义务等做了相应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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