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手续须知
时间:2023-05-10 09:34:49 3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校(园)址变更

1、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到镇区宣传科教办加意见(教办盖公章,负责人签名);

2、租赁或购买新校(园)址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校(园)舍各楼层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3、新校(园)舍的房屋安全证书或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许可证,三项证件需交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件;

4、旧校舍(园舍)的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变更,换证后到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登记变更。

二、举办者和法人代表变更

1、新、旧举办者、法人代表写请示(落款处新、旧举办者和法人代表亲笔签名、按指模),到镇区宣传科教办加意见(教办盖公章,负责人签名);

2、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3、变更协议书需经市公证处公证,提交公证书;

4、新举办者和(或)法人代表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非公职人员证明;

5、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的验资报告;

6、新举办者为学校(幼儿园)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

7、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8、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变更,换证后到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登记变更。

三、停止办学手续

1、举办者提出停办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到镇区宣传科教办加意见(教办盖公章,负责人签名);

2、学校(幼儿园)财务、债务清算证明材料。

3、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幼儿园)公章;

4、局同意后,到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停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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