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流动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的。
二、办理资料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人武部门入伍通知书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单位离职证明或同意转档证明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取通知书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有效身份证(存档人员)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普通高校入学(录取)通知书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有效身份证(代办人员)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四、办理时间
即办件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市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1230号)2楼216室
七、相关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转递办理调档手续时,本人或存档单位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人事代理单位同意调出的介绍信,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二)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市、县(市、区)及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被国有企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转档;应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转出档案时,存档单位应做到:(一)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全部材料一次性转出。(二)开具调档函的单位应是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政机关或县及以上有党委设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它非国有控股企业开具的调档函不予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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