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2-21 08:21:43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一、多少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一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非法行为的有害后果;在他人胁迫下实施违法行为的;与行政机关合作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有功的。此外,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包括:

一、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下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里指的是自诉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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