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境、入境人员有哪些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1、出境、入境人员下列情形会给予行政处罚: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法定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4)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二、遣送出境的执行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1、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
(1)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交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2)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书,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4)被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凭决定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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