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突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产停工,居民居家隔离,从其产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确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但仍需结合具体民商事纠纷个案案情来综合判断是否可以免责。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判断疫情是否可作为不可抗力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事由时,应当综合判断,疫情影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义务免除或合同免责解除。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房屋用途、合同期限、履行情况、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只有在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形下,承租人才有权请求减免剩余租期的租金。经营性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期限较长,承租人装修投入较大且合同主体多为公司,短期的疫情影响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法院应持谨慎态度。
律师结语: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无法履约或无法按时履约,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适用何种法律救济手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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