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有三个要求:第一,感情不和;第二,分开生活;第三,不履行夫妻义务。在实践中,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1。一方住在外面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必须书面,口头协议必须经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件,最好邮寄,在备注栏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至离婚提起,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的信件和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谐、分居的事实;5、证人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但是单独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接受,需要辅助其他证据。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分居是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证据的证明力非常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不一定会采纳。因此,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离婚如何收集分居证据呢
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三)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五)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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