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四条应当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等场合损害党中央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职。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全,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和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收受学生和家长的财产,或者参加学生和家长支付的宴请、旅游、娱乐和休闲活动,向学生出售书籍、报纸、辅助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加有偿补习班,或向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学生,并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七条教师处理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立学校教师由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私立学校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降低工作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开除处分,公立学校教师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私立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评估、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申报等其他资格。根据管理权限,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做出决定。
公证人员要遵守哪些职业道德
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公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的方向,坚决反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一切向钱看的倾向;
(3)要养成重事实,依法规,讲文明,有礼貌,遵制度,守纪律,拒腐蚀,永不沾的良好职业道德;
(4)公证处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办证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公证员实行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5)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不得擅自收费或乱收费;
(6)忠实履行职务,严格依法办事,不得私自办证,不得违法办人情证、关系证,不得吃请、受贿或向当事人索贿或谋取其他私利;
(7)涉外公证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涉外人员守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谋取私利,私自与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联系;
(8)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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