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职工生育待遇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和管理。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其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女职工。相关待遇标准,按照同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院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是生育保险办法。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其核心内容是实行社会保险,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具体办法是,企业不论男女职工比例多少,按照统一费率(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目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主管单位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目前我国公司和企事业单位适用的多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根据该规定,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是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的.
根据上述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并结合我国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如果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已经为本公司职工交纳了法定生育保险,即使公司关闭,职工仍可在公司破产清算组织的协助下,向有关社保机构进行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具体做法是:尚未生育时公司关闭,提请清算破产组织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当地法定的标准,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生育时公司已经关闭尚未破产或正在清算的,个人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并公司清算破产机构出具的公司清算破产证明及生育保险缴纳情况的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下属的社保机构申领.生育时公司已经被注销的,需要提供公司已被注销的证明,有上级主管机关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相应证明.
目前各地都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出台了实施办法,可以先了解下所在地的详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按规定交纳生育保险基金,自然不能享受上述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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