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中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该负哪些责任
时间:2023-03-31 15:33:24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品房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开发商要承担责任:

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开发商按照预售合同之约定,承担维修和赔偿的责任;

3、开发商注销后,质量瑕疵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等。

一、购买的期房如何才能退房

期房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所谓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人能证明该条件成立的,则一般情况下购房者能达到退房的目的。

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可以退房的条件。法定退房条件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购房合同无效

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1)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即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2)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

(二)套型、面积误差导致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

(三)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

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四)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二、购房者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购房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故意隐瞒所受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具体约定,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绝对值大于3%的;

(6)入住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的;

(7)出卖方迟延交房;

(8)非购房者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在建工程转让而未通知。

在以上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同时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

三、期房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期房有质量问题的话,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要求退房。并且如果期房的质量不符合购房合同的约定;

或者期房的主体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那么不管购房者是不是选择退房,开发商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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