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开发商递出书面催告函:业主作为权利方,可向开发商送达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开发商依照先前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规定的交楼日期或其他双方商定的验收标准来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在此过程中,业主还可以与开发商就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达成进一步共识。
2.书面催告函生效超过三个月以上:若书面催告函已生效超过三个月以上,那么业主便有权利行使解除权,这意味着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3.向开发商追索违约责任:在成功解除合同之后,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业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因为地区差异以及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而有所区别。因此,在处理期房延期交房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业主寻求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的法律意见和协助,以便获得更为详尽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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