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期房时,若遭遇逾期交付房产之情形,购房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正式催促通知,与对方共同协商并确定合同最终履约期限,从而促使开发商尽快依照原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如经书面催告后满三个月以上,则购房者有权利采取解除合同之措施,要求开发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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