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人员是否应获得高温津贴?
案由
小刘是一家家具公司的装卸工,每年七八月份都是小刘所在公司的营业旺季。为赶上业务量,公司仍将安排小刘连续数日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露天作业,但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小刘高温津贴。小刘得知相关规定后,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但公司没有回复。后来,小刘申请了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小张的申请
根据国家四部委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应向工人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在符合支付条件的前提下,及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时,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用人单位应当在符合支付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及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不在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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