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妇因琐事殴打村支书,亲戚祁某闻讯赶来帮忙被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祁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7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村民刘某因土地纠纷问题到该村村支书范某家商谈,双方因意见不和,产生争吵,并引发打斗。刘某亲属祁某闻讯后赶到现场,不但不劝阻,反而参与到打斗中,致使范某手部、背部多处受伤。日照市岚山区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祁某罚款500元的处罚。但祁某认为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通知其进行听证,并以此为由拒绝签收。后祁某向日照市岚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其作出的500元行政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处罚2000元以上行政罚款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举行听证,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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