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而调动其工作岗位,则常有如下几种处理方法:
首先,在普通情形下,用人主体如未经劳动者的明确同意便擅自调动其工作岗位,那么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并且此时应维持原有的劳动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理解而言,此种调动岗位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依据相关法律规章,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达成共识后方可对先前确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因此,当用人单位毫无征兆地单方面做出此类调动时,劳动者有权利予以回绝。
其次,在法律所允许的特定情境下,用人单位得以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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