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怎样提出申诉
1、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按以下情形处理:
(1)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
(2)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七条
二、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怎么处理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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