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
时间:2023-04-22 19:50:55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1998年5月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并且表示在产假期间,工资将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放。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汤某知道自己的一个女友生育时休了90天产假,并且全额领到了工资,于是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定产假到底是多少天,产假期间是否减发工资。

【评析】汤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定产假应该是90天,产假期间不能减发基本工资。

关于产假时间问题,如同汤某所在企业领导所说,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的确是56天;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4天。但是,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企业在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奖金、伙食补贴等非基本工资部分,但是不得减发基本工资。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可停发其工资,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汤某所在企业仍然沿用《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只批准汤某56天产假,明显违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该企业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就应该承担向汤某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但是企业却减发汤某的工资,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

全文9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产假 最新知识
针对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