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又称有形资产,是指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燃料、原材料或者其他材料、交通工具等有价、有价物品作为投资的。设立担保或者出租他人的实物,不得作为出资。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成立时,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出资的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物投资的会计处理:实际收到资本时,根据收到的金额和收到的资产确定的价值,贷款:银行存款(货币投资)
固定资产(资产协议价+相关税费)
存货(存货协议价)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实收资本(注册资本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上述资产总额超过注册资本)
注:根据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生产、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资本的,视为销售,增值税按照确定的合理价格计算缴纳。
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存货投资时应计缴增值税;同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即新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抵扣条件,则可抵扣存货相应的增值税作为进项。
此外,如果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范围内,投资者在投资时也应缴纳增值税。但对于被投资方,不扣除相应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而是作为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增加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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