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约的解释
(一)一般规则
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
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3、善意解释
(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1、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和缔约的情况在内的资料可作为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
(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见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2)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可参考
(3)在各种文字的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有相同的意义
(4)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善意解释,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若缔约国解释,要求有利对方,不利己方,且不得阻挠条约的履行。)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1、条约本身的规定
2、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
3、单方解约和退约
4、条约履行完毕
5、条约因被替代而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9、战争
10、一方违约
11、情势变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2)缔约国的情势构成了当事国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
(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
(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
1、解除各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
2、不影响各当事国在该条约终止前由实施该条约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况
3、在暂停实施期间,各当事国应避免足以阻扰条约恢复施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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