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怎么办
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的,撤销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么
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照护被监护人,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有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因故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三、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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