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领域,土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长期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大量耕地、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未经农用地转用批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进行项目建设,而大多数农民的征收补偿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未经批准先占”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违法占地行为,其中“批准”实际上意味着两个层面,一是农用地转用的批准。二是征地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用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要及时开工建设,应尽量遵循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地同时办理的原则。但如果两个申请的审批权限不同,则应遵循“高于低于”的原则,由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也就是说,取得这两种批准文件后,土地征用才开始进入实施阶段。在实践中,未经征地批准就开始征地,强行拆除被征地农民房屋的现象并不鲜见,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民生工程”,有关部门存在着严重的“保工程”心态,有时任由违法用地的存在,这也是这种现象无法得到根本改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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