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征地拆迁领域,土地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大量耕地、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未经农用地转用批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进行项目建设,而大多数农民的征收补偿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未经批准先占”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违法占地行为,其中“批准”实际上意味着两个层面,一是农用地转用的批准。二是征地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征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对于“未经批准先发制人”的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表明没有征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处当地政府或相关企业违法征地行为。国土资源部门涉及行政不作为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如何举报违法征地?首先,政府应该向上级政府,甚至向国土资源部报告违法征地行为。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和防范非法征地行为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非法征地、暴力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造成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发现基层政府违法征地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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