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3-29 18:32:56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所有权人不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众”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成员,非集体组织成员对该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故集体土地属于“小众”所有,一般由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

(二)、用途不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三)、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一、什么是集体土地房屋?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农民住宅是不可以向城市居民出售的,城市居民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房屋,相关的部门也不得向违法建造以及购买的住宅用户发放土地使用证。因为村民无偿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并没有使用限期,对农民来说是社会福利,所以在使用方面有一定限制。

农民为建造住宅而依法获得的对其集体的一定区域的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称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只允许在本集体之间进行内部流转,其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的成员,所以不能给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

二、国有土地的房屋能否确权

国有土地是的房屋,如果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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