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二、办理材料
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提供劳动合同及未发加班费的证据。
委托他人投诉的,还应附上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地点
当地行政区域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指定管辖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用工单位在无法给员工调休或者补休的情况下支付员工加班费,是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加班不给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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