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托运人的原因造成集装箱超重,承运人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对外支付了因集装箱超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看似其请求应无条件予以支持。但事实上,承运人的善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最终实现其追偿权利。其中涉及承运人行使这一特定权利的前提条件、行使方式和权利的限制,值得引起承运人必要的关注。
一、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应考虑三大事项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留置“相应的货物”包括两层含义: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3、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二、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三、托运人可以随时解除运输合同吗
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运输合同,但是应赔偿承运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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