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5-04 21:12:20 4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奖励扶助金标准: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对象: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扶助标准: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扶助金。

4、婚假标准为3天,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产假标准为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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