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且载明下列事项: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设备陈旧致工伤劳动仲裁来维权
郭某,某乡镇橡胶厂职工。2000年3月23日,他在车间工作时,因橡胶厂设备陈旧,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及使用劣质材料等原因,被生产设备挤伤左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6级。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已由厂方支付。医疗终结后,因安排工作和工伤赔偿多次找厂方协商未果,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厂方安排适当工作,并赔偿工伤致残损失费8万元。但厂方认为郭某的伤残是因自己违章作业所致,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厂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郭某的申诉请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依法进行调解,但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协议。遂裁决如下:l.厂方一次性支付郭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共计9.73万元。2.仲裁费800元由厂方承担。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上受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I996]266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职工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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