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的实施条例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08-15 18:45:04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没有规定劳动仲裁法的实施条例,指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包括以下内容:劳动争议类型;劳动争议解决方法;调解组织;调解员资格;调解协议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担任仲裁员条件;其他。

劳动仲裁法4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下: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三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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