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的交付日期确定后不能随意变更或延迟,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作为购房者应尽到积极催促和敦促开发商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以及寻求对因逾期交付所造成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若经过耐心催促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交付房屋,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与说明,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相应的利息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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