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若卖方即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予买方,此种情况通常被认为属于违反合约的行为,买方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给予违约赔偿。当书面催告发出并经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后,如卖方仍然没有实际交付房屋给买方,并且未能提供任何合法的理由解释其延误行为时,买方有权采取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动,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损失将全部由开发商负责赔偿。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在经过三个月的书面催告后,卖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如期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也不能借此解除了合同,但买方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卖方追讨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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