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交房日期,则其逾期开始计算点应为该日期届满之时;反之,如未有此类约定,则逾期起算点应为购房者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之日。在此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预期入伙时间完成交房手续,即构成了违约行为。而针对此种情况,作为商品房购买者可通过采取适当的催促措施后,如发函提醒、电话催告乃至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督促开发商尽快履约。倘若经过上述努力,开发商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房工作,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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