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各地的司法实践,企业搬家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家的,职工可以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或者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无明显影响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职工不搬迁,不给予经济补偿;相反,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经济补偿;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场所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具体工作场所达成协议,在实际履行中规范和固定工作场所。企业搬迁是企业战略性的长期经营或重大的长期办公变动,必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以保护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不受不利影响。然而,自愿改变的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工人工作场所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所有情况。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可以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超越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搬迁是出于客观迫切的需要,不需要征得职工的实质同意,在司法实践中,对协商一致原则也有限制性的解释和适用
公司搬迁属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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