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怎么进行调查取证?
时间:2023-03-06 20:53:07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如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往往就能挽回犯罪嫌疑人的性命,使其“免死”,所以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收集证据、发掘证据的能力尤为重要。一个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能力强与弱,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往往就是生与死的区别。但辩护律师是怎样进行调查取证的,对很多行外人而言,都是一个谜。

律师调查取证常见方式

1、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如辩护律师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用人单位的上下班时间,可以自行拿着证件到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若用人单位不配合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调取相关打卡记录、签到记录等。

2、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3、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5、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对涉死刑的刑事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能否“免死”,很大程度上依赖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力。通常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调查取证能力几近无,而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一半情况下也不可能提供“免死”证据的,即便真有,往往也会因不采信或其它原因未提供。对于涉死的刑事案件,建议最妥当的就是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最好就是能找到调查取证能力强的刑事辩护律师。

一、刑事辩护程序辩护规则是怎样的

辩护规则如下:

(一)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新规则

1、律师地位发生变化:由咨询律师变为辩护律师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经修改后成为新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内容,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种地位的变化,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将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推进到侦查阶段;为侦查阶段扩张辩护律师的权限奠定基础;侦查阶段的辩护属于律师的专属辩护领域。

2、辩护律师职责和权限发生变化:强化作用,增加权利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内容,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新修《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增加了“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和“提出意见”两项权利,同时把申请取保候审修改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理解与适用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途径:(1)通过法律文书知悉;(2)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

2、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第6条规定,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是指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罪名的主要事实。对于何谓主要事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都没有作出规定。《修改决定》的起草者认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在不影响案件侦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笔者认为,《修改决定》起草者的观点更符合立法意旨,值得借鉴。

(三)关于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1、提出意见的时间:按照新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侦查终结前提出。

2、提出意见的方式:从一般意义上看,辩护律师主动提出辩护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也可以主动要求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3、提出意见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4、辩护意见的内容:既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即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方面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辩护律师收集到新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三类无罪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建议以辩护意见形式主动向侦查机关提出。这种情况类似于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无罪辩护,以律师辩护意见的形式提出,显得名实相符。

(四)关于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提出辩护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据此,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有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1、提出意见的时间:审查逮捕过程中。

2、提出意见的方式:从一般意义上看,辩护律师应当主动提出辩护意见;在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前引新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1款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就是一个例证。

3、提出意见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4、辩护意见的内容:《诉讼规则》第309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应当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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