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调查取证主要有以下规定:
1.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2.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3.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4.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
5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死刑辩护取证怎么样进行
死刑辩护取证的程序:
1、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2、辩护律师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3、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5、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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