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辩护有哪些辩护点
有下列辩护点: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3、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4、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5、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6、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二、如何进行死刑辩护
1、从罪行评价角度说明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死刑辩护中的罪行评价是指对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价。
2、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评价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刑罚的本质并不是为惩罚而惩罚,刑罚的威慑作用才是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是刑罚威慑作用的充分体现,不适用死刑辩护应充分说明个体是可以接受改造,其发生案件有着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对其不适用死刑不会在社会上产生抵制情绪,非死刑刑罚可以更好地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不适用死刑也同样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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