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您提出的问题。关于房屋面积差异补偿事宜的相关法定条文明确指出:若实测面积超越了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值,且该误差率在百分之三的范围内时,买受方应依照原先约定的价格予以补充支付;若是上述误差率超出了百分之三的界限,那么超出部分的房价款项便应当由出卖方承担,同时将这部分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方的名下。
另外,如果实测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的数值,并且误差率在百分之三的范围内的话,出卖方需要向买受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其产生的利息;
然而,如果误差率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出卖方就必须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的金额来向买受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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