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国际组织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和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2)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其他组织提供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委托的单位管理有关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其他援助和贷款项目。(1)国有资本占企业和金融机构总资本(股本)的比例超过50%;(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和金融机构总资本(股本)的比例超过50%;(三)国有资本占企业和金融机构总资本(股本)的比例超过50%企业和金融机构超过50%;(三)国有资本占企业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股本)的比例超过50%;(三)国有资本占企业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股本)的比例超过50%;(3)国有资本占企业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股本)的比例超过50%;(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比例低于54%,但国有资本投资者具有实际控制权。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审计机关参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前款所列企业、金融机构实施审计监督。第二,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阻止审计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二)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3)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三)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3)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请求合理,在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时,决定停止执行。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裁决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60天内作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审计机关和报送奖励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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