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与雇主周某签订赔偿调解书,约定周某一次性赔偿41万元,并约定收到款项后不再主张陈先生的工伤赔偿权利,之后周某又支付了生活费1.4万元。事后,陈先生家属又申请仲裁,中山市仲委会裁决周某支付陈先生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差额384050元。周某不服诉至法院,中山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周某支付384050元。
因公身亡雇主赔偿42万多
陈先生在周某经营的中山某灯饰电器厂上班,2014年3月23日他工作外出期间,乘货车从车厢掉落,抢救无效于3月24日死亡。3月27日,陈先生的家属与周某签订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由周某一次性支付41万元作为事故造成陈先生死亡的一切损害赔偿,并约定家属收到款项后不得再主张陈先生工伤赔偿权利。陈先生家属实际已收取周某支付的损害赔偿款项41万元及生活费14600元,合计424600元。
2014年9月12日,陈先生家属又以因公死亡之时周某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为由,申请仲裁。2014年11月7日,中山市仲委会依法裁决周某支付陈先生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差额384050元。周某不服,称已支付了调解款,拒绝支付差额,于2014年12月30日起诉至中山市第二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支付陈某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差额384050元。周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是否还应支付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差额?
法庭上,陈先生的家属称周某是非法用工,根据仲裁结果,周某应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及一次性丧葬补助共计808650元,周某仅约定支付41万元,显失公平。
周某反驳道:当时我和他们签订了事故赔偿调解书,约定我支付了赔偿,他们也不再主张陈某生前工作的工伤赔偿权利。随后,我就一次性支付了41万元,后来又给了14600元生活费。双方签订的调解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愿达成,是合法有效的。周某又称,调解书中当时所提到的工伤赔偿与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属于同一范畴,因此拒绝支付赔偿金差额。
判决
家属有权主张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
中山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周某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即存在非法用工情形。另外,周某是涉案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注册登记人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存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非法用工赔偿责任的竞合。双方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基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确定各项赔偿款项,陈先生家属也同意收到上述调解款项后不再主张陈某的工伤赔偿权利。但是陈先生家属并没有放弃向周某主张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的权利,故家属在收到调解款后仍有权向周某主张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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