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年满16周岁,来本市务工、务农、经商或者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本市之日起15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申领《暂住证需填写《申领暂住证登记表,并提供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一张和以下证明资料(证明资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同时交验原件)。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经我市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没有该证明的,可先办理《暂住证手续,补办该证明后再领取《暂住证。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或个人到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加具意见盖章后,由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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