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时间:2023-03-06 18:21:33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有: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在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的价格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一般都希望被担保的债权额尽早确定。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所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债务人、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一、风险点五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变更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对此,若确实有需要办理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登记时,经办人员须确认该抵押财产是否还有其他抵押登记,并明确我行变更登记内容未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否则除非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我行变更登记不能与之对抗。

(一)关于最高债权限额的变更

例如,我行在原抵押合同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内提高借款人授信额度,并希望通过提高原额抵押合同约定最高债权限额以补充担保——由1000万元变更为1200万元,而此前该抵押物还存在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担保金额为200万元,那么如果该变更未经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同意,那么当抵押物处置价值为1300万时,我行依法仅在原1000万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增加的200万债权限额仅能在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200万债权后剩余的100万范围内受偿。

(二)关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

例如,借款人以同一财产设定抵押分别与我行与另一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我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为1000万,债券确定期间届至日为2011年9月1日,另一债权人为第二顺位抵押人,担保金额300万元,后我行未经另一债权人同意延长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期间至2011年10月1日,在9月1日到期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敞口为800万,但在9月1日到10月1日之间又新增200万元贷款,那么一旦处置抵押财产时,若处置价格为1200万,则我行仅在8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后由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剩余价值的350万中受偿300万,而我行在9月1日到10月1日之间发放的200万元贷款只能在抵押物剩余价值的100万元内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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