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如下:
一、当事人之确定请求。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决算期,则最高额抵押权就会无限期地延长,最高额范围内的抵押物担保价值就会一直处于被剥夺状态,这对抵押物的所有人甚为不利。
二、决算期届至。决算期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
三、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则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四、抵押物被强制拍卖。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欲强制拍卖抵押物,则必须使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抵押权人的债权怎样确定
抵押权人的债权可在下列情形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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